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信设备、器材。 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