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信设施规划 第十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单位、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设施产权人、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客观真实的宣传,向公众普及电信设施电磁辐射知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