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指南,建立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发布制度,为相关部门、行业在开展经济、科技活动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价值和风险提供意见和建议。 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重大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技术项目、重点人才管理和引进项目,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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