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一条 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并在签订协议时约定违背承诺的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并引导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防范知识产权合规风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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