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提示信息,为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家、信息、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支持,提高国内外维权援助服务水平。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维权援助工作。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和协作机制,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贸易和投资中开展集体维权。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著作有关的权利向海关总署备案,防范或者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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