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社会工作,是指一种以助人自助为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帮助有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专门职业活动。 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依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从事职业化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