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社会工作监督管理中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