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社会工作者协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