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