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名义在特区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