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按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安排从事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侵害服务对象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工作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向其追偿。 服务对象在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因过错侵害社会工作者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工作者在履行职务行为受到损害的,应当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损害后果因服务对象过错造成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向服务对象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