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之间在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民政部门、社会工作者协会、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