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工作者名义在特区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