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保障与支持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对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投诉、举报,并于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