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骗取、侵占、挪用、私分政府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