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工作者 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再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再登记。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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