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八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
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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