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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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特区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特区创...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障,逐年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引导企业、高等院校...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在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的比重,与创新...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规划引导、资金扶持、场地安排、人才服务等途径推动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加大投资力度,完...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政策、技术、人才、资本、服务...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竞争性科技项目组织...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和...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和产业聚集区提供知识产权创造、...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五条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六条 综合运用财政奖励补贴、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为科技型企业和早期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支持优...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八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经费支持、科技创新券后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技报告制度,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市科...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筛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转移部门,鼓励引入技术经理人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促进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示范和应用。
市、区(...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特区测试、应用,并为其在特区...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组织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通过...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人才大数据平台,搭建创投机构与创新项目对接平台,探索设立人才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和资助力度,支持优秀青年科...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兼职、挂职或者...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贴息或补助等形式,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健全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吸引境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特...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四条 扩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推行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等...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五条 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科技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 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特区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性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奖金等优惠待遇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关资金,记入科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