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对接,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特区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鼓励粤港澳大湾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接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