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三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贴息或补助等形式,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和单位为现代农业和乡村振兴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相关企业或者组织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