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吸引境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特区设立研发机构。鼓励特区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在境外建设海外研发机构、协同创新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创新主体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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