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五条 在特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