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科技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评估、检查等结果应当互通互认,避免重复性评估和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