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相关专业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特区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的,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并及时向所在地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