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 对主要由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项目,其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且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再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科技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