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五章 创新环境 第三十四条 扩大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自主权,简化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推行科技经费负面清单、包干制等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管理模式。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项目直接经费支出。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成本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
利用本市财政资金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项目直接经费支出。项目承担人员的劳务费、绩效奖励等人力资源成本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不受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