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等各类园区发展,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增强园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