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
(三)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六)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七)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与载体建设;
(三)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
(四)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培育、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六)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七)与科技创新相关的其他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施科技投入绩效管理,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