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等竞争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以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攻关。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技术攻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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