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和产业聚集区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宣传、咨询、培训和辅导等公共服务,引导科技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风险防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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