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医疗健康、文化教育、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重点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在相关领域各环节的集成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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