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以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方式赋予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约定赋予不少于十年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所在单位可以不再给予其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所在单位可以不再给予其成果转化收益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