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组织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通过咨询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等方式,重点引进和培养产业急需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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