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三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特区测试、应用,并为其在特区规模化应用提供便利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