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四章 科技人才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人才大数据平台,搭建创投机构与创新项目对接平台,探索设立人才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服务产业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在特区就业创业、科学研究、住房保障、医疗服务、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人才集聚的要求,规划建设人才公寓,推动落实人才住房制度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为科技人才安居提供便利。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高层次科技人才在特区就业创业、科学研究、住房保障、医疗服务、配偶安置、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科技人才集聚的要求,规划建设人才公寓,推动落实人才住房制度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为科技人才安居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