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特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技创新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