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技创新工作,将科技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技创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特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