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二章 自主创新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或者修订,并给予其奖励。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