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设施设备建设,在口岸科学合理配置监测、预防、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场地和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