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监测分析与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与环境消毒、心理危机干预、健康教育、社区指导、物资保障等专业应急队伍,并组织应急队伍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应急处置和服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