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