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最小限度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的平稳有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