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报告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报告、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举报不予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