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特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根据专业论断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获悉情况的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