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或者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对信息予以核实,提出现场处理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流行病学等技术调查,对相关样本进行采样、检验、检测,并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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