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性质、类型、级别、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确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参与;确认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涉及的人数; (二)事件的类型和级别;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评估意见及建议; (四)已经采取的紧急措施; (五)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