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按照规定报告的同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紧急措施: (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临时管控,限制人员出入; (二)封存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设备、材料、物品; (三)采取紧急卫生消毒、处置措施; (四)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隔离; (五)组织对病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 (六)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