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调查后初步判定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及时提交初步调查报告;其中,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并提交初步调查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报告或者移交,事后补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列事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地点、涉及的人数、主要临床表现; (二)事件的主要特征和可能的原因; (三)事件可能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 (四)初步研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 (五)建议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随时进行后续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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