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决定后,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应急指挥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相关决定、命令、通告,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责小组,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处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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