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